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宣传、管理,逐步完善节水措施,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