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保护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水资源综合规划及跨县的江河、湖泊的区域、流域规划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综合规划应服从州级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规划是涵养保护、节约、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