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品的加工和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