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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