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以都匀毛尖茶为龙头的全州茶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州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茶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以及自然保护区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