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茶产业发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茶产业政策措施;

(二)制定茶产业项目资金计划,监管项目实施及验收;

(三)茶产业技术指导及服务、调查研究、培训与交流;

(四)茶叶品牌宣传,茶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及推广;

(五)都匀毛尖证明商标、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推广应用;

(六)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