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茶产业发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编制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茶产业政策措施;(二)制定茶产业项目资金计划,监管项目实施及验收;(三)茶产业技术指导及服务、调查研究、培训与交流;(四)茶叶品牌宣传,茶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及推广;(五)都匀毛尖证明商标、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推广应用;(六)其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