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健全与茶产业发展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茶产业发展机制。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