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生产茶类加工技术标准茶叶产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没收不合格茶叶产品;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