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企业治理污染而未治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应搬迁拒不搬迁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费用由责任企业负担。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