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茶叶种植、加工、营销和茶文化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开展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有条件的大中专院(职)校可以开设茶产业专业,培育茶产业人才,促进茶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