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合作社及个人采取租赁、承包、转让土地经营权等方式建设符合茶产业发展规划的茶园基地。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