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三条有效在茶园规划区禁止新建、改(扩)建对茶园土壤、水源、空气等产生污染的企业,原有企业产生污染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治理污染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