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