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