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内,因垦荒造林、工程建设施工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施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