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可以将村道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