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