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公路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