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镇远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镇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城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镇远县的相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