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名城的保护经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镇远县人民政府投入和上级拨付的名城维护费以及社会捐资等组成,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