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