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土地、违法建筑;(二)开山、采石、采矿、取土、烧窑、葬坟;(三)毁林毁草、开荒种植农作物;(四)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涂写;(五)野外用火;(六)捕杀野生动物;(七)其他破坏名城生态环境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