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