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内禁止设立工厂、垃圾场,以及改建、扩建污染环境和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迁移;逾期不治理或者迁移的,应当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