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内禁止设立工厂、垃圾场,以及改建、扩建污染环境和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迁移;逾期不治理或者迁移的,应当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