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挂牌保护古树名木和风景林。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