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名城保护区,是指以《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界定的,包括镇远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氵舞 阳河名城段水体景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的范围。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