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及传统文化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破坏、占用府城垣石料;城墙内侧和外侧200米范围内原有的坟墓和建筑物,在视线范围内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绿化、美化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