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及传统文化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需要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经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按级别界定,履行报批手续,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权属不得变更,不得转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