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3 文物及传统文化保护Article 20Amended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需要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经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按级别界定,履行报批手续,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权属不得变更,不得转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