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及传统文化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保护下列文物:(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龙洞古建筑群、和平村旧址;(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共镇远支部旧址(周达文故居)、天后宫、四官殿、府城垣、卫城垣、吴王洞摩崖、谭钧培公馆、邹泗钟专祠;(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北极宫、炎帝宫、文笔塔、火神庙等;(四)名城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其他文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