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及传统文化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省级、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