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内交通、给水、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的外观设计、制作材料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总体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