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前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限期进行改造;逾期不改造的,由镇远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