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与名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改建、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立面、功能、造型、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名城风貌协调一致。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