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十条已修改保持府城街坊、巷道原有的线型、空间结构、石板地面装饰等特有的建筑风格。建筑立面造型应当使用小青瓦、坡屋顶、封火墙、青灰白粉墙,门窗保持红褐色、原木色特征。建筑立面禁止使用与传统风格不相适应的现代建筑装饰材料。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