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九条已修改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拆除历史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物的维修、拆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