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前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镇远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拆迁和安置工作,拆除后的空地应当按《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