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补偿第四十四条有效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