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补偿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可以组织调解会,听取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