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