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