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