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犬只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