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