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