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