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识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