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识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