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l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