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等情况;(四)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五)犬只免疫情况;(六)犬只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七)其他相关内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