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