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对收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二)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三)对捕捉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犬只收容处置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l5日内没有被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