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对收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

(二)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

(三)对捕捉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l5日内没有被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