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